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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规划及年度总结  

沪应院人〔2013〕4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修订)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2013年3月21日

附件: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定位,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更好地吸引各类优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稳定教师队伍,特修订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一、引进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教师的各项素质。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各类人才的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硕士35周岁,博士或具有副高职称40周岁,具有正高职务45周岁,博士生导师50周岁,院士无年龄限制。

二、引进人员待遇

1、住房补贴

学校为引进的博士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务的优秀人才提供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市场紧缺程度和学校的需要程度确定,每个拟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住房补贴可用于引进人才购房或租房,引进人才可以选择购房后一次性提取住房补贴或按月提取。

2、博士津贴

40周岁以下博士中级职称人员,可享受三年每月800元的博士津贴。

3、科研启动基金

对于新引进的教授或博士,学校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原则上博士3—5万元、教授5—10万元。

三、引进程序

1、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部)对人才的要求,从多种渠道收集相关人才信息,将符合要求的人才向各二级学院(部)推荐。

2、二级学院(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面试、试讲,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教学、科研、业务等水平进行认真考核并给出客观评价后报人事处。对特殊学科专业引进40-45岁的具有五年以上工程或企业经历的教师,需先进行学术能力评价,符合教授或副教授学术能力要求的,方可引进。

3、对特殊人才,特别是在海外(含港澳台)取得博士学位或教师职位的人才,可由学校会同二级学院共同面试,并可先进行学术能力评价,向引进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项目评议工作小组推荐。学校将根据学术能力评议结果,引进后立即享受相关待遇。

4、人事处需与拟引进人才进行沟通,特殊人才或具有正高职务的人才需经分管校长面谈。

5、人事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各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和学校确定的各二级学院(部)编制,对拟引进人才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提出审核意见和待遇标准,经引进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项目评议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6、校长办公会讨论拟引进人才情况,明确给出引进意见并确定拟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7、对于学校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可由二级学院(部)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审定,也可由学校直接审定并予以引进。

8、学校审定通过后,为拟引进人才办理引进手续并签定协议书。

四、管理办法

1、正高职称以下的引进人才,进校后三个月为适应期,期间不兑现住房补贴。

2、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需为学校工作至少八年,违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例处理。

3、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与学校签定协议书后,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4、住房补贴的发放:

(1)只有在购房后、且产权证上属有本人姓名方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性提取住房补贴。

(2)凡住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由学校首付住房补贴总款的80%,余款根据协议分十年逐月支付。

(3)凡住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采用借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款或分八年逐月支付。

五、其它

1、对拟引进人才的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2、学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拟引进人才的配偶在本校工作,若配偶同时引进,只有一方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3、本办法如与国家、本市以及学校出台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以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新政策为准。

4、本办法从2013年3月起执行。2013年2月底前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引进人员按《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沪应院人[2009]10号)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