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6-08 浏览次数: 545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常委会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  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学科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等;

4、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5、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6、学校部处、院系、直属单位和机构、校级委员会的设立、调整与撤消;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撤销,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总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

9、学校师资队伍、职工队伍建设和晋级晋升的总原则与重大政策调整;

10、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关系学生权益的原则与政策调整;校级以上奖励、表彰;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原则;

12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书记、校长代表党委、行政作的重要报告;

13校群众工作、稳定工作、文明创建工作的规划和措施。校园安全稳定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

重要人事任免和推荐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党纪处分;

2、处级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学校向上级和其它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4、全国、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推荐人选;

5、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校级委员会和校级重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

6、纳入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范围的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7、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推荐;

8、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上海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建设项目;

2、涉及学校全局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重要合作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不动产的购置、置换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国有资产重要项目;

5、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工程项目;

6、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

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财务预算内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2、未列入财务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3、专项经费使用计划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调整和改变;

4、大额贷款、还贷、融资和捐赠计划等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  讨论决策的规则

1、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

2、党委常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重大事项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或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进行。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确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非常委校领导、党委办公室和纪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场。

4、“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5、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如有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会议方可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党委办公室提出;

6、党委常委及非常委校领导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填写议题征集单,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涉及重大行政事项需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形成方案后再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题;

7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要先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书面材料。党委办公室收集书面材料后会前印发给会议出席人员;

8、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9、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做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大家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10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按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对未按规定程序提出的干部不予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11、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如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已通过会议做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常委的同意,方可复议;

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并经书记审定后送阅;

13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抓紧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单位发送“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执行单”,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每季度末将本季度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并报告会议,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14、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5、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16、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按照《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17、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组织实施

1、各分管校领导要督促各自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2、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并按会议内容整理会议纪要,党委常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在校领导及党委常委中公开。各类常委会资料由党办负责归档;

3、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会议决定的落实工作,并负责向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4、校纪委协调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责任追究

1、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2、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3、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学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10月印发的《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稿)》(沪应院委〔200937号、沪应院〔200946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沪应院委〔2005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