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1-13 浏览次数: 1293

为了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地吸引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稳定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教师的各项素质;
2、具有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的学历;
3、各类人才的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硕士35周岁、博士或具有副高职务40周岁、具有正高职务50周岁、博士生导师55周岁。院士的年龄不受限制。
二、享受待遇
1、住房补贴
学校为引进的博士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务的人才提供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市场紧缺程度和学校的需要程度确定,每个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住房补贴可用于引进人才购房和租房。引进教师可以选择购房后一次性提取住房补贴和按月提取两种方式,一旦选定其一提取方式,就不得更改。
2、博士、硕士津贴
1)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具有中级及以下职务的,可享受3年博士学位津贴每月400元。
2)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初级及以下职务的,可享受3年硕士学位津贴每月200元。
3、科研启动基金
对于教授、博士两类新引进的人才,学校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经费标准及项目要求按学校科技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引进程序
1、 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系、部)对人才的要求,从多种渠道收集相关人才信息,将符合要求的人才向各二级学院(系、部)反馈和推荐;
2、 二级学院(系、部)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面试或试讲,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教学、科研、业务等水平进行认真考核并作客观评价后报人事处;
3、 拟引进人才在上办公会议讨论前,必须到人事处进行面谈,让双方得到进一步了解。特殊人才或具有正高职务的人才必须经过分管校长面谈;
4、 人事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各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和学校确定的各二级学院(系、部)编制,对拟引进人才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提出审核意见和待遇标准,并上报学校;
5、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引进人才情况,明确给出同意引进与否意见,并提出给与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6、 对于学校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可由二级学院(系、部)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审定,也可由学校直接审定并予以引进;在特殊情况下,部门推荐的材料可由分管校长审定同意后先办理引进手续,后再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批准。
7、 学校审定通过后,根据需要对引进人才进行心理素质的测评和体检,人事处对测评和体检合格者办理引进手续并签定协议书。
四、管理办法
1、 正高职称以下的引进人才,进校后与学校签订一年工作合同作为适应期。这一年中学校不兑现住房补贴。
2、 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必须为学校工作至少八年。违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的有关条例处理。
3、 享受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必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书后,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4、 住房补贴的发放:
(1) 一次性提取住房补贴只有在购房后、且产权证上有本人姓名方可以申请提取。
(2) 凡住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学校首付住房补贴总款的60%—80%,余款根据协议分十年逐年支付。
(3) 凡住房补贴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采用借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款。
五、其它
1、 对引进人才的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2、 对于从海外引进且获得国外博士学位的、并有海外博士后经历或四年以上研究经历的特殊人才,经学校组织有关学科专家审议,认定确有相当学术造诣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住房补贴标准可视情参照相应类别的博士副教授或教授或博士教授的标准执行。
3、 学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引进人才的配偶在本校工作。若配偶同时引进,只有一方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4、 本办法如与国家、本市以及学校出台的货币化分房规定有相悖之处,以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新政策为准。
5、 本办法从2009年9月28日起执行。2009年9月28日前已经引进的人员按原颁布的人才引进若干规定和教师租用房补贴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