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做好
2011年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2011年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即将开始。为维护国家招生制度的权威性和教育考试的严肃性,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我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沪教委监(2011)5号《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1年招生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学校招生监察工作
招生监察工作是维护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事关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学校形象的重要措施。学校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做好招生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努力为我校招生工作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加强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招生考试中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领导,做到招生考试和录取各个工作环节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学校主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既要抓好招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又要抓好干部的教育;学校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抓好招生队伍建设和抓好招生考试监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行使职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考试安全、录取规范、结果公平;学校纪委监察处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办公室制定招生管理与监督制约措施,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段要进行重点监督和巡视,要督促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招生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和退档等各项工作,要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招生违纪违规行为。
2.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在分清责任后,严厉的予以责任追究;属于集体决策导致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属于部门负责人决策导致的,要追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以及发现违纪问题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时,同时还要追究纪委监察部门的失察失职责任。相关问题查处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上违反招生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1.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与监督工作;建立源头防范机制,进一步促进集体决策、阳光公示、审核会签、程序规范、制度执行、工作督察、问责追据等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落实;进一步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和执行过程督察制度等。确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公平公正选拔的阳光招生录取机制和措施落到实处。
2.进一步加强对阳光招生“六公开”执行情况的督察,严格做到:①招生政策公开;②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③招生计划公开;④录取信息公开;⑤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⑥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招生监察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招、从严治招”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重点要加强对投退档情况、录取操作环节和调剂计划使用等相关工作实施现场监察。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格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的决策工作机制,凡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学校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三方审核签名的预录取名单不能上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不得进入操作程序。
3.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所有参与学校招生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即“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接受考生(家属)的请托并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出现上述违规情况的,必须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进一步加强对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任何与招生考试工作有关的乱收费行为。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素质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选派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严格岗前教育培训,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进一步了解招生政策、明确岗位职责、严守招生纪律,增强廉洁意识,凡未经教育培训培训者,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当年招生工作。
五、完善信访机制,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招生信访查复工作的监察。建立和完善由学校信访、招生、监察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信访接待工作机制,认真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处理和电话答复工作,落实并对外公布招生期间的接待地点、接待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安排专人依法规范受理招生期间群众信访和电话咨询等。招生录取工作期间,对重大信访以及本单位无法单独处理的信访等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和沟通情况,协调处理。要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认真对待考生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切实维护考生权益,以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招生监察通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