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体现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条 按照“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制度建设和手段创新相结合,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
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报告人范围
第四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人”)范围:
(一)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干部。
(二)本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本市市管企业中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
各区县和部委办局及市管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报告人范围。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营建、购买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金额、来源,出售、出租房屋所得钱款金额和纳税金额;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及房地产、中介公司名称;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单位。
(二)涉及本人或由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乔迁新居、生日祝寿,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
1、婚丧喜庆事项、日期及近亲属外参加的人数及其赠送的礼金、礼物;
2、本人结婚:配偶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结婚日期;本人离婚:离婚日期、办理机关名称。
(三)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求)学的情况。
1、结婚人姓名、与本人关系,配偶姓名、国籍(地区名称)、居住地和职业,结婚日期;
2、定居人姓名、与本人关系,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址、起始日期、谋生方式或职业,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定居年限;
3、留(求)学人姓名、与本人关系,留(求)学的国家或地区及城市、学校和起始日期、学历、学位及学制,每年学费、生活费及其来源。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和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情况。
1、因私出国(境)的缘由,所到国家或地区名称及起讫日期,旅游中介公司名称,出国(境)费用及其来源;
2、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原因、次数,申领证件名称、编号和发证机关、日期。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情况。
1、被查处人姓名、与本人关系,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名称;
2、所受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受聘担任外资企业主管人员和投资入股的情况。
1、企业经营、承包、租赁人的姓名、与本人关系,企业名称、性质、地址、经营范围、所任职务和登记注册机关;
2、受聘人姓名、与本人关系,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所任职务、何方委派聘任;
3、投资入股(不包括沪、深股市购买股票)人姓名,投资入股单位名称、地址,投资入股方式、份额及收益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各区县和部委办局及市管企业可根据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结合实际,提出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第四章 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以下程序报告:
(一)报告人向组织(人事)部门领取《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
(二)报告人如实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属于本单位管理的报告人,需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一份,送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上级管理的报告人,需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处理方式同前,另一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送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阅,并做好登记存档等工作。
所在单位已实行网上申报模式的,报告人可按有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事前需请示批准的事项,如因私出国(境)、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报告人认为需事前请示的事项,可向党委(党组)领导请示或向组织(人事)部门咨询;党委(党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已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人应按报告程序将变化后的情况再作报告;报告后当年没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的,年底不需再作报告。
第十条 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报告人应及时补报,并在《报告单》中说明。
第十一条 当年没有个人重大事项发生的,报告人应在年终向组织(人事)部门领取《报告单》,明示“无”并签名上报。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应对已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作说明。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委组织部受市委委托,负责受理市委副秘书长、各部委办局正局(级)领导干部,市纪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协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的党政正局(职)领导干部,各区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干部,群众团体、相当于正局级的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市管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报告。《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由区县、大口工作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送市委组织部。
其他局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同级党委(党组)受理并报大口工作党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委托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由单位指定的机构受理。
第十五条 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应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党委(党组)领导审阅后应在《报告单》上写明审阅意见,如“阅知留存”等并签写姓名、审阅日期。需反馈意见的,应及时向报告人反馈。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集中保管《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保存期为10年。对报告内容应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将《报告单》在党委(党组)成员中传阅,也可由报告人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作口头说明。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进一步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的内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提醒、早解决。
第六章 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对报告情况不清楚、不完整的,应要求报告人作补充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应提醒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仍不报告的,应批评教育,限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于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发现报告事项中有违反有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或责成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年8月19日印发的《上海市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沪委办[1997]17号)同时废止。